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评估要求、软件企业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适用于:
a)期望建立能力体系或评价自身能力的从事软件开发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b)受托评估软件企业能力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定组织;
c)意图评价和选择软件产品或软件服务的提供者的需方;
d)需要对软件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投融资机构等;
e)其他需要应用的场合。
2021-10-01
5.1企业资质要求
企业资质要求如下:
a)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b)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信息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并正常运营;
c)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应技术服务;
d)具有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e)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5.2研发能力要求
企业研发能力要求如下:
a)软件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优化人才结构,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b)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c)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应符合研究开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5.3经营收入要求
企业经营收入如下:
a)企业应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b)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4质量保证要求
企业质量要求如下: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任一种进行举证:
a)企业依据GB/T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b)企业依据SJ/T11234或国际CMMI标准,通过CMMI能力评估,并能持续有效运行;
c)企业依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软件研发和服务规范,并能持续有效运行。注:企业应具备软件开发的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5.5软件产品及服务要求
软件产品要求如下:
a)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软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
2)软件产品经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测试,并出具合格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b)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2)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报务的软件和硬件等设施;
3)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企业诚信要求
企业诚信要求如下:
a)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软件产品等方面的真实性负责;
c)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持续改进客户的满意度。
2021-10-01
软件企业申请软件企业能力评估时,应提交的评估材料,如表1所示。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拥有有效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软件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报告中须明确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为国税发[2008]116号文,并提供完整
的研发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六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六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2021-10-01
6.3评估实施要求
评估实施要求如下:
a)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税务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
b)严格按照第5章的要求,逐项据实评审;
c)若对所评材料真实性产生疑问,可要求企业补充说明,暂缓评估。
6.4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判定如下:
a)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全部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
b)若所评企业的能力,只要存在一项不符合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c)软件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年审制度
2021-10-01
资质与能力要求
a)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软件行业协会;
b)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c)宜建立评估专家库;
d)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7.2评估备案要求
a)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软件企业评估和软件产品的备案制度;
b)评估机构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2021-10-01
8监督要求
8.1监督和指导
软件企业的评估工作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8.2评估责任追究
参与软件企业评估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违反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b)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c)违反评估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d)其他违反本标准的行为。
8.3被评估企业责任追究
经评估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a)在申请评估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b)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c)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d)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
变化等情况。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评估申请。
2021-10-01
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公告》有效期为3年,是享受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的依据。企业生产经认定并列入《公告》的产品,可按程序申请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
2021-07-20
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认真按照《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做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填写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汇总上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报资料。
2020-09-08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规定的条件。
2020-09-08
(一)申报单位要遵守《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申报条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汇总审核后行文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与财政厅。
(三)各类企业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1.非扩权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局,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汇总,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
2.扩权试点县(市)企业报所在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审核,并会同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同时务必抄报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四)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报采取纸质文件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按属地原则,登陆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p//202.61.89.178:1088/login)(未注册的企业请自行注册),如实填写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并提交,同时将本申报指南“三、申报材料”所列材料按顺序规范装订一式两份并按申报程序上报。
2.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登陆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推荐,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写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3.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一式两份)和加盖了本单位和同级财政局公章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大装备与机械处,其余纸质文件按审核部门权属自行留存。
2020-09-08
评估对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自愿接
受双软评估的企业。
三、评估依据
(一)《软件企业评估规范 T/SCSIA1-2015》;
(二)《软件产品评估规范 T/SCSIA2-2015》。
2017-02-09
一)评估条件
1、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
6、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8、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9、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2017-02-09
1、软件企业评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复评一次,评估流程及相关要求与初次评估相同。
2、经评估通过的软件企业,应在《软件企业证书》到期日前两月内提交复评申请材料,并交纳评估费用。评估所提交材料与初次评估相同。
3、通过复评的企业,换发《软件企业证书》;未接受复评或未通过复评的企业,证书自动失效。
2017-02-09
(一)申请条件
《软件企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等,如有遗失和毁坏,可申请补发;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可在省软协网站(www.scsia.org)“资源下载”专区下载《软件企业证书补发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软协指定邮箱scrjxh@sina.com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交纳相关费用。
2、省软协在受理企业补证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3、领取新的《软件企业证书》。
(三)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证书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017-02-09
(一)评估条件国产软件产品申请评估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二)命名规范
1、软件名称应由三个部份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一般应以‘软件’结尾,如:****软件V1.0;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2017-02-09
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延续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017-02-09
软件产品证书补发
(一)申请条件
《软件产品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等,如有遗失和毁坏,可申请补发。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可在省软协网站(www.scsia.org)“资源下载”专区下载《软件产品证书补发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后将电子档发送至省软协指定邮箱scrjxh@sina.com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交纳相关费用。
2、省软协在受理企业补证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3、领取新的《软件产品证书》。
(三)申报材料
1、《软件产品证书补发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017-02-09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企业的评估过程。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体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运营服务、评估登记以及监督活动。
2015-12-10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含
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予受理评估:
a)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e)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软件产品的生产要求
5.1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5.2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5.3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5.4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标识、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5.5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2015-12-10
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
7.2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d)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e)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7.3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