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产业园区搭建孵化器(标准厂房)、建设特色产业园区(院士专家产业园等)、构建完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园保贷”、编制园区产业规划等促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重点
(一)园区孵化器(标准厂房)类项目。引导各类产业园区新建或对现有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标准厂房等创新创业载体平台。
(二)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产业集聚区)类项目。重点推动地方政府、科研院所、社会资本、龙头企业、专业运营商等独立建设或合作建设特色产业园区(院士专家产业园等),打造成果转化、产业培育、创新创造、现代服务等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产业集聚区(含“园中园”)。
(三)园区服务平台类项目。支持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机构等搭建各类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园区提供教育培训、信息网络、研究开发、认证检测、技术咨询、仓储物流等各类公共服务。
(四)编制园区产业规划类项目。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确定的需要启动编制产业园区规划类项目。
(五)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重点支持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服务于园区的环保、安全设施项目。
2020-09-10
(一)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需在资阳市境内注册或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的能力;项目投资资金已落实,项目手续完备且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项目已开工建设并达到一定形象进度,能够如期按照项目申报内容完成相应开发建设任务。优先支持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相关项目。
(二)园区孵化器(标准厂房)类项目、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类项目投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园区信息网络平台应接入全省产业园区“云平台”。
(三)经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批准正式启动的园区规划编制,已确定规划编制单位,优先支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编制项目和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产业园区资金项目应具有公共性,能够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2020-09-10
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明确的创建思路、目标任务、创建条件开展创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创建的产业园,原则上不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批准建设的产业园主导产业相同。
(二)申请创建的产业园,经过两年左右的创建,应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9〕51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经评估与认定条件差距较大的,不得申请。
(三)各地要统筹考虑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申请创建的产业园,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已批准建设的和2020年拟申请的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区域,原则上不能重叠。
(四)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环保、农业农村或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县市,不得申请。
2020-03-06
聚焦“5 1”现代产业体系,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含“园中园”)建设智慧园区、孵化器(标准厂房).园区服务平台(研究开发、认证检测、技术咨询、仓储物流等)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2020-10-21
(一)申报项目的特色产业园区(含“园中园”)应有建设发展规划或方案,优先支持附有产业链全景图、产业集群发展路线图和重点企业、配套企业名录表的园区。
(二)申报项目应在我省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公共性,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手续完备。项目投资已落实。原则上为已开工建设,形成了实物投资量,能够如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四)园区孵化器(标准厂房)类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智慧园区、园区服务平台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类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六)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四川省特色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2020-10-21
支持范围
聚焦“5 1”现代产业体系,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含“园中园”)建设智慧园区、孵化器(标准厂房)、园区服务平台(研究开发、认证检测、技术咨询、仓储物流等)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征集要求
(一)按照“先入库,后申报”原则进行项目申报。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把关,上报推荐文件,明确项目推荐结论性意见,附汇总项目简表。
(三)申报材料附件、参考目录要求及格式可在项目征集平台下载或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获取。申报信息需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上填报。
2020-10-21
征集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特色产业园区(含“园中园”)应有建设发展规划或方案,优先支持附有产业链全景图、产业集群发展路线图和重点企业、配套企业名录表的园区。
(二)申报项目应在我省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央属、省属及其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省依法纳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公共性,能够为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手续完备。项目投资已落实。原则上为已开工建设,形成了实物投资量,能够如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四)园区孵化器(标准厂房)类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智慧园区、园区服务平台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类项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六)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四川省特色产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