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申报项目(申报系统和纸质材料)的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8日。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纸质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为准。
2020-12-02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各类专项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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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按照本申报指南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19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9762元折算为45345.3万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即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大于0)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近五年(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列入“成都信用”网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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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按附件1-3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并按照附件1-2要求逐项准备材料、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请勿使用文件夹,确保所有材料不松动,不可粘贴加纸)。如申报不同类目(即附件1-2中所分九个类目)下的项目请分别装订并提交该类目下要求的全套材料。凡未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作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指南及附件要求仔细查验相关材料及证照原件,并将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且内容齐全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并附附件1-1(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转报至市商务局。超出转报期限市商务局将拒绝接收任何材料,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特别注意:企业申报材料中《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未填写“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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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详见商务部网站)。
3. 进口的服务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时间以付汇时间为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总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0年6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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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内容
支持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1.国际资质认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补助;
3.企业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如实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 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服务外包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20万美元。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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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 技术出口业务已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0年6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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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项目所发生费用中若包含可抵扣增值税额,核算支持资金时应以扣除可抵扣增值税额后的费用金额进行测算。
(二)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清晰,若材料复印件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信息,须提供原件备查。
(三)所有涉及外汇的项目,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四)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及翻译单位公章。
(五)申报材料应分项目单独装订,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单位信息,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内须编制目录页,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册内文件应按顺序编辑页码,每页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应与册内页码正确对应。
(六)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与电子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应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可采用PDF或Word格式。
(七)申报材料(纸质版与电子版)经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附件2-16汇总,并正式行文转报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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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在成都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在企业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2.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按照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商务部门相关备案(核准、报告)手续。
3.境内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境外投资项目已实际开展、正常经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已生效、正常推进实施。
4.申报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统计资料和境外项目进展情况。
5.境外投资项目,成都企业应持股20%以上或相对控股以上,实体项目(主营业务)在境外且正常实施推进或运营。
6.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在企业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7.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汇总后提出申请。故本次申报,央企在蓉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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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1.申请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费用在注册或合同签订时间之前发生。
2.申请运营拓展费用的项目,其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
3.申请设备输出和资源回运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出口设备(材料)或运回农业、林业、牧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和贷款合同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正在正常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
5.所有费用、利息等,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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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1.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函》相关规定,属政府公共服务机构,非企业性质。
2.公共服务平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认定,于本通知下发前在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3.服务平台总办公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2019年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派出劳务人员不低于500人。
4.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名的劳务人员中,申报期内收到投诉举报的外派劳务纠纷涉及人数占服务平台推荐并实际派出劳务人员总数的5%以下,且所有劳务投诉举报及纠纷均已得到妥善处理。
5.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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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的目录页(企业自行编订)。
2.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安排、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的相关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上一申报期获得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首次申报支持资金的服务平台可不提交)。
3.服务平台出具的申请支持资金相关证明(相关费用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承诺书须有申报单位法人签字或法人签名章,并盖单位公章)。
5.服务平台推荐并派出的劳务人员详细名单(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签证类型、实际派出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称、派往国家或地区、出境时间、在外工作时间等信息)。
6.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盖章)。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认定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取得资金支持的服务平台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及用途合规使用资金。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必须分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标注××项目,企业法人签字或盖企业法人签名章,并加盖企业鲜章。
(二)档案资料须编制目录,申请材料集中按顺序装订,卷内文件按顺序编页码,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
(三)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页数较多的资料须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若文件、票据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性内容和数字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并正式行文,有关模板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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