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按照本申报指南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19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9762元折算为45345.3万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即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19年进出口总额大于0)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中小企业。
2.申报企业近五年(自2015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未列入“成都信用”网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