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
(二)申报产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目录》);2.属于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公告,2021年第6号)中的省内首批次产品。若在本项目申报工作截止的时间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2020年版《目录》,则以2020年版《目录》为准。
(三)申报产品2020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五)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2021-04-16
1.成都市新材料企业
(1)在成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主要从事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拥有专业的技术创新、研发团队。
(3)已建成投产,且2019年或预计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暂未达到2000万元,但产品属前沿性、标志性的新材料领域,技术领先、生产装备先进的企业。
2.成都市重点新材料企业
(1)在成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关于促进成都新型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四大特色材料+四大优势材料”的新型材料产业体系。
(3)已建成投产,且2019年或预计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暂未达到1亿元,但主要产品及市场地位能够体现成都市新型材料产业发展水平和优势,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3.成都市创新型新材料企业
(1)在成都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独角兽、小巨人等技术领军企业。
(2)主要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3)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填补生产应用领域空白;或在关键领域运用上述产品进行创新开发,打破技术和行业壁垒的新材料企业。
2020-06-03
1.开展新材料企业认定工作是加强新型材料产业管理,做好全市新型材料产业运行分析,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协调服务等工作的基础,各区(市)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2.申报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按照《成都市新材料企业评选初审表》(附件2)形成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企业汇总填写《成都市新材料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3)。
2020-06-03
1.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的换发工作有利于及时更新全市新材料企业信息,便于掌握企业动态,确保证书的有效性,没有按时申请证书换发的企业将被取消新材料企业资格。
2.申请证书换发的企业要认真填写《成都市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换发申报表》(附件4)报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换发资料的初审工作,汇总填写《成都市新材料企业认定证书换发信息汇总表》。
2020-06-03
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产品通过省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或测试评价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公告》有效期为3年,是享受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的依据。企业生产经认定并列入《公告》的产品,可按程序申请创新突破补助或销售奖励。
2021-07-20
请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银保监分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开展保费补贴申请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企业相关情况,联合提出并形成初审和推荐意见正式文件。申请保费补贴企业须严格按照工信厅联原函〔2020〕297号文通知中关于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装订成册。
2021-01-05
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推荐意见文件、企业申请资料、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于2021年1月18日前报送,其中:电子版文档通过电子邮箱报送。
2021-01-05
2021-11-03-FJ/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
2021-01-05
请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认真按照《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要求,做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报工作,指导企业填写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及时汇总上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报资料。
2020-09-08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规定的条件。
2020-09-08
(一)申报单位要遵守《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6]3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申报条件要求,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汇总审核后行文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与财政厅。
(三)各类企业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1.非扩权试点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县财政局汇总上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财政局,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汇总,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
2.扩权试点县(市)企业报所在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审核,并会同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同时务必抄报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
(四)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报采取纸质文件和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按属地原则,登陆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p//202.61.89.178:1088/login)(未注册的企业请自行注册),如实填写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并提交,同时将本申报指南“三、申报材料”所列材料按顺序规范装订一式两份并按申报程序上报。
2.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登陆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推荐,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写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3.有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一式两份)和加盖了本单位和同级财政局公章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一式两份)报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大装备与机械处,其余纸质文件按审核部门权属自行留存。
2020-09-08
1.1支持标准
(1)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小于25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的四川省重大装备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2)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大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按照250万元减去已获得的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1.2 申报条件
(1)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并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资金支持;
(2)研制单位(用户单位)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小于实际销售总额的10%,并且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资金项目由研制单位负责申报;
(4)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补助。
1.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四川省省级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
1.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2.1支持标准
(1)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按照上年度销售总额的10%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新材料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补助。
(2)同时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产品,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标准,按市级标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若所获省级奖励资金高于市级标准,不再补助。
2.2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开展推广应用;
(3)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2.3申报材料。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四川省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书或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认定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认定的新材料首批次产品上年度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5)用户应用报告;
(6)获得四川省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的企业,须提供认定有效期内的四川省首批次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
3.1支持标准
经认定的市级“首版次”软件,按照其项目产品开发支出10%的比例,给予研发企业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采购金额10%的比例,给予用户单位总额不超过2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时获得省、市两级“首版次”认定且获得省级奖励资金支持的软件产品,若省级奖励资金低于市级奖励标准,按市级奖励标准扣除省级奖励资金额度后给予一次性补贴,各级奖励资金累计总额不超过250万元。
3.2 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的有效证明,并在认定有效期内实现推广应用;
(3)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开发支出不低于100万元;单项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用户单位为研发企业认可的首次采购使用其软件产品的单位,仅限一家。
3.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专项资金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省/成都市首版次软件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制/采购的销售合同、销售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购买保险保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如有请提供),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认定的产品名称一致;如若不一致,须单独说明;
(5)用户应用报告(须用户单位盖章);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
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