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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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2021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范围内。
(二)申报产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新材料产品(以下简称《目录》);2.属于2020年度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公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公告,2021年第6号)中的省内首批次产品。若在本项目申报工作截止的时间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2020年版《目录》,则以2020年版《目录》为准。
(三)申报产品2020年度实际销售额/采购额不低于100万元。
(四)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五)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2021-04-16
支持方式
2021年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及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书》,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二)专家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召开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评审会议,对产品进行现场评估,由专家组提出拟支持产品名单。
(三)审计及公示。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拟支持产品及企业票据进行审计。按照上年度销售/采购总额的10%确定给予新材料生产(研制)/应用单位不超过250万元的补助金额。在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以上结果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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