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各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签署承诺书,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申报材料要件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提交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把关。
(三)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涉及内容应不涉密。
(四)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申报单位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按照相应的申报指南要求报送至属地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汇总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于2021年8月13日前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2021-07-22
1.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地理标志行业协会。
2. 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高校、科研组织在产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领先优势。
3. 已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不重复资助。
4. 经营发展状况良好,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2021-07-22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申报单位应积极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执行情况良好;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至少有一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已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
2.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较强。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行之有效的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研发人员具有专利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利用专利信息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3.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运用行政、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三年无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知识产权量质较高。各类知识产权布局合理,符合单位发展需求,近三年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商标、地理标志在市场上有一定的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积极推进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
5.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高校、科研组织构建了科研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科技成果产权改革试点,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实施率平均不低于15%。
6. 知识产权投入力度较强。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高于 2 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 0.3%;年营业收入低于 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 0.5%。
7.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近三年管理层及技术研发等核心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达到 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 60%以上。
2021-07-22
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三年培育期满,考核复验通过。
2.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高校、科研组织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与管理体系,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单位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了项目的研发和战略决策,并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3.知识产权战略成效明显。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4. 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有效。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或拥有专利信息数据库,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分析,掌握当前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在相关部门合理利用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的结果。
5.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建立贯穿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推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处理能力强,运用行政、司法、调解等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三年无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6.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企业各类知识产权布局合理,符合单位发展定位,近三年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总量和质量持续稳定增长;商标、地理标志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推进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
7.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两年赢利,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成都市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不低于70%。
8. 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强。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有关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方面的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高于 2 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 0.5%;年营业收入低于 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 1%。
9.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成果有效。高校、科研组织构建了科研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科技成果产权改革试点,近3年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实施率平均不低于20%。
10.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综合运用,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途径拓宽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
2021-07-22
面向全市各产业功能区、产业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作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的,应取得对应产业功能区在成果运用上的支持。
2021-07-22
(一)导航实施区域产业优势明显、专利相对密集,已培育或计划培育一批掌握核心专利、专利控制力强、对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影响力的市场主体。
(二)专利导航项目研究方向符合实施区域产业发展定位,主要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人工智能、清洁能源等全市重要领域和现代重点产业。
(三)专利导航项目应具备指导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价值,申报主体所在区域应已建立或计划建立导航成果运用的工作机制,有可行的成果运用方案及明确的成果运用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其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人员符合《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标准要求。
(五)相关产业领域近3年内已实施过各级同类专利导航的,原则上不重复资助。
2021-07-22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
2021-07-22
(一)自2020年4月13日以来,申报单位通过成都市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获得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许可或转让的发明专利。
(二)发明专利为首次许可或首次转让,许可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转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
(三)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四)属非关联交易。
(五)发明专利许可或转让后在成都市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
2021-07-22
获得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且住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获奖专利为多个权利人的,共有权利人需共同签署《中国专利奖资助申报同意书》,确定一个住所在成都市的权利人作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2021-07-22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成都市行政区划内的产业功能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产业生态圈联盟等产业发展服务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
2021-07-22
(一)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
(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有多部门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高效工作机制,公共服务能力较强。
(三)组织开展大型产业活动效能突出,服务产业功能区和企业的成效明显。
(四)产业功能区具备一定的产业能级和企业规模,产业发展方向明确、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具备健全高效的企业沟通服务机制、稳定的工作团队。
(五)产业生态圈联盟单位达到100家以上,联盟秘书处人员构成稳定,同相关产业功能区联系紧密。
(六)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和设施,能配套提供服务场所、办公设施、服务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
2021-07-22
一、四川省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企业数字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
三、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自愿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四、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相关示范企业,各市(州)、各行业两化融合相关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2020-09-10
(一)四川省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企业数字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
(三)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自愿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四)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市(州)、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2019-07-17
(一)申报条件
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省经信厅批复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授权机构)批复的达标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和认定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
对纳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两化融合咨询、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第三方贯标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为认定服务机构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19-04-08
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资助原则
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不重复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或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
(三)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2018-03-13
专利授权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向国(境)内外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的单位及个人。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2.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资助:
3.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4.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资助条件
1.授权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行政区域专利授权量。
2.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3.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予重复资助。
4.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5.在成都市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6.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第八条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池或专利组合。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开展专利布局;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利税状况良好。
4.企业启动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GB/T29490—2013)工作(以下简称贯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专职从事运营业务不少于5人。
5.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
6.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条件
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在相关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在成都行政区域外实施转化和运营,其相关收益的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围绕专利池或专利组合,开展运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4.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第九条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纳入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独立或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培育期满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研发创新能力强,列为市级支持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或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
2.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5%以上,并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已经启动贯标工作。
5.培育期不超过两年。
(四)验收条件
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创新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
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7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15件以上。
3.相关专利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或许可、转让到成都行政区域外的,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行政区域内。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培育期内相关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5.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第十条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相应资助。
1.经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2.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
3.通过贯标认证,给予4万元资助。
4.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5.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运营、代理和托管工作。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1000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2.年度专利运营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2000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
3.年代理成都行政区域内发明专利申请3000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
4.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资助。
5.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0家、5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专利孵化器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各类主体投资新建专利孵化器。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新城达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的75%以上。
2.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30家以上,郊区新城达20家以上。
3.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
4.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
5.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一)资助对象
对新获批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试点示范园区、保护市场、品牌服务机构、试点示范企业,以及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等给予配套资助。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资助。
3.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开展专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4.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5.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6.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
7.被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8.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12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9.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资助
(一)资助对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三)资助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区(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产业园区联合申报。
2.研究方向符合相关区(市)县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定位。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4.项目实施期限为1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承担资助研究项目不超过3个。
(四)验收条件
1.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研究并形成研究成果。
2.真实反映该技术领域专利布局及竞争态势,针对研究的产业领域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
3.通过专家组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处理资助
(一)资助对象
协助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维权援助专家。
(二)资助方式、条件及标准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机构协助调解专利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2.申报资助的机构、专家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维权援助服务资助
(一)资助对象
主动开展专利维
2018-03-13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中国专利奖评选:
(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不存在未缴年费或滞纳金等情况;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四)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专利权人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项目不超过4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评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2021-08-27
(一)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企业。
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拟申报示范企业的,须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区市局”)的复核评审。对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的优势企业,可在培育期内被推荐为示范企业。
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二)推荐名额
示范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优势企业无推荐名额限制。
2019-07-05
每年组织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其中,我局负责对省区市局进行年度考核,委托各省区市局对本辖区内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我局以一定方式公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复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省区市局年度考核结果将与有关企业工作支持政策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省区市局将被确定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扬,并将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数量的10%增加至15%;排名第一至五的省级局和排名第一的计划单列市局,下一年度该地区示范企业推荐名额从本辖区优势企业的10%增加至20%。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对象
1.各省区市局。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需要三年复核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工作可与复核工作合并同时进行。
(二)考核内容
1.各省区市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培育数量(20分)、经费投入(20分)、政策出台(20分)、培育工作措施及成效(20分)、省级企业培育工作及省辖市企业培育工作情况(20分)等方面情况,满分100分。
2.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2019-07-05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所在省区市局对其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报送我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3年度和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名单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管理系统查询)。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