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过程管理

  • 发布日期:2017-12-30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科技成果评价过程管理

评价方案
根据评价委托方的要求,以及科技成果的特点和成果完成方的实际情况,评价方应确定一套合适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通常包括成果名称、评价应用类型、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时间、评价地点、评价形式、参与评价人员及分工、评价特别要求等。
由于某些内容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评价方应能保证这些内容不会影响满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否则,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保持记录。
影响评价方案确定的因素可能有:
a)评价委托方或成果完成方提供的科技成果信息;b)需要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
c)咨询专家的选择或行业信息;
d)与评价相关方的沟通,包括语言、沟通条件等;e)评价方的能力与基础条件;
f)评价完成时间;
g)保密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要求。
评价方应将评价方案确定的内容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
5.1.1评价应用
评价应用是指评价报告的用途,通常分为:a)科研水平类,包括但不限于:
——应用推广;
——科技奖励;——经费资助;——资质认定等。
b)项目管理类,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立项;
——项目结题与验收;——项目监理;
——项目阶段性评价等。c)技术交易类,包括但不限于:
——成果买卖;
——成果作价入股;——成果质押融资;——项目投资等。
注:评价应用可以是上述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5.1.2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通常包括:
a)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b)相关标准或其部分内容;c)委托方约定的其它要求。
5.1.3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是评价内容的界限,通常包括:
a)被评价的科技成果以及与其相关的硬件、软件、方法、工艺、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论文、著作、报告、图纸等;
b)评价所覆盖的对象、相关交付物、区域、部门、活动、过程、时期等;c)需要时,也可包括科技成果完成方、研究团队。
5.1.4评价形式
评价形式通常包括:a)会议评价。
一组人员共聚同一场所进行讨论、问询、答辩和交流意见。会议的参与人员可以是:——评估师与咨询专家之间;
——评估师与成果完成方之间;
——评估师与咨询专家、成果完成方之间;——评估师之间。
需要时,相关方可参与或旁听会议评价。
必要时,评估师或协同咨询专家一起可以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或问询。但在进入现场之前,评价方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b)通讯评价。
评估师通过电话、邮件、微信、QQ、其他网络即时通讯等方式与成果完成方或咨询专家沟通科技成果相关内容,交流意见。
c)信息系统评价。
适当时,评估师、咨询专家、委托方或成果完成方可通过评价方设计开发的评价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d)综合形式评价。
评价方可适当选择会议评价、通讯评价、信息系统评价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形式进行评价。5.2职责与资源
5.2.1评价组及职责
评价方应组建评价组。评价组由一名以上评估师组成,需要时,某些具有会计、法律、管理、行业技术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也可作为评价组成员。
a)评价方应指定一名评估师为评价组组长,统筹组织开展评价活动,而其他评价组成员的职责与权限应在评价组内部得到沟通与确定。
b)评价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应充分考虑各自知识与技能的优势,包括整理信息与撰写报告的能力。
c)需要时,评价组可聘请外部咨询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外部咨询专家一般不是评价组成员,其意见仅供评价组参考。
d)当评价组内部有不同意见时,评价报告应对此不同意见做出适当说明。
5.2.2 资源保障
评价方应提供评价活动所需的资源:
a)基础设施,如建筑物、工作场所、会议室等;
b)过程设备,如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及耗材、会议设备等;c)支持性服务,如交通、通讯、软件或信息系统等;
d)财务资源;
e)行业信息、外部咨询专家信息、及相关方关系等信息;f)评价过程实施所需的程序与文件等。
5.3信息搜集
5.3.1科技成果信息搜集
委托方应将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交评价方。
主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标杆的比较是体现技术水平的重要信息,这种比较应遵循:——就近原则,即每项指标尽量与其接近的产品或技术相比较;
——就高原则,即每项指标尽量与水平高的产品或技术相比较;——全面原则,即主要的技术指标不能遗漏、隐瞒;
——真实原则,即指标的数据均为真实,不得捏造、篡改或误导。a)应用技术成果应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可包括:
——成果完成方、研究团队、研究投入、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应用推广程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其证书材料、存在的问题等;
——专业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或样品的图片或图纸;
——主要实验、测试记录、分析报告;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进一步研究的计划,包括时间、投入、阶段性成果等;
——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应用推广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用户应用证明;
——成果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及其权属声明与承诺书;——评价方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b)基础理论成果与软科学成果应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可包括:
——研究报告;
——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适当时,包括出版社的权威性介绍;——论文或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或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评价方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5.3.2行业信息搜集
评价方应对所评价成果的行业信息进行搜索、收集,以尽量全面地了解成果在相关行业的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复杂性及存在的问题,同时了解成果的应用价值与发展前景。行业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a)行业协会、行业情报机构、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刊物、行业网站、相关政府部门等带有鲜明行业特点的组织或媒体所掌握或发表的信息;
b)知识产权网站、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公开信息;
c)之前准备的行业动态信息库,包括之前类似科技成果评价积累的信息;d)外部咨询专家提供的信息;
e)用户或潜在用户提供的信息;
f)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5.3.3 外部咨询专家意见
由于信息的专业性及时效性,适当时应借助合适的外部专家咨询。选择外部咨询专家应考虑:
a)外部专家自身的专业水平、对行业的了解程度及表达能力;
b)外部专家的客观公正性、保守秘密的可能性及相应风险的控制方法;
c)为有针对性地获得有用信息,可预先准备专家评价意见书,邀请外部咨询专家就设定的相关事项表达定性和定量意见。
5.4 信息分析
5.4.1信息整理与分析
根据评价应用和评价依据,参考评价范围,评价方应整理与分析与科技成果评价有关的信息:a)科技成果所在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发展历史、现状及前景;
b)成果所在行业或类似行业内其他组织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技术水平、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这类组织的选择应该有代表性,既可能是相当成功的,也可能是不成功甚至已消亡的;
c)成果的创新性、成熟度、先进性、复杂性、应用程度与效果、推广条件与前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存在的问题等;
)其他类似知识产权的技术水平、权属关系等;
e)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信息,包括科技查新、检验检测、试验等第三方报告;
f)成果用户或潜在用户的反馈意见;
g)各种风险。
5.4.2信息与数据处理模型
根据需要,评价方应建立信息与数据处理模型,以根据不同的评价应用、成果类型、成果形式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信息与数据处理方式。
这种处理模型可以是动态的,应根据经验和新获知识不断调整,以保证评价结果更科学、更准确。信息与数据处理模型可以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工具和方法建立或应用。
5.5评价报告
5.5.1报告编写
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价程序后,评价方应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基准日的技术水平、应用推广程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济价值、风险等进行描述、分析与判断,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评价报告是评价结果的载体,是评价方按照要求提供给委托方或其指定的其他组织与人员的主要产品。
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应用、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内容等应与之前的约定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根据评价类型、评价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及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评价方应合理确定评价报告的详略程度。
评价方对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内容负责,对于使用限制、使用风险及其他使用特别事项,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5.5.2评价报告编写原则
根据评价应用和需求,评价报告应:
a)阐述完整
主要的报告内容应完整,包括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建议、评价报告的使用说明、公正性与保密声明等;
b)层次分明
报告宜采用“总一分一附”结构模式,即总体结论及建议放在报告的前面部分,中间部分则对成果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科学价值、应用推广程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济价值、各种风险、项目投入、项目团队等分章节进行评价描述、分析与预估,后面部分则由各种证明性材料作为附件。
c)内容丰富
应将报告使用者可能需要的信息尽量给予清晰、明确的描述。
d)语言精练
语言规范,既言简意赅、又通俗易懂。
5.5.3评价报告内容
评价报告应当提供准确、完整的评价信息,包括:
a)评价对象;
b)评价应用;
c)评价范围;
d)评价时间;
e)评价基准时间;
f)评价依据;
g)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名单;h)关于客观公正性与保密的声明;i)评价结论。
适当时,评价报告可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j)成果完成方提供的科技成果信息;
k)成果完成方、评价委托方;
1)评价方法的描述,包括信息来源的适当说明;
m)评价过程综述,包括所遇到的降低评价结论可靠性的不确定因素和(或)障碍;
n)与评价应用相关的建议;
o)与约定的评价计划要求的一致性说明,包括与委托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说明;
p)评价报告的分发及使用说明;
q)相关附件;
r)其他约定的或必需报告的内容。
5.5.4评价报告评审与批准
评价报告在放行前应得到评审,评审的依据包括:a)适用的国家、行业或团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b)之前的约定及委托方其他要求;
c)评价方内部规定的评价程序及其他额外要求;d)以往经验;
e)市场潜在需求等。
评审内容应包括与预期不一致情况的解决或说明。需要时,应要求重新进行评价,修改或补充评价内容。
评价报告在放行前应经相关授权人员的批准,并指明有权放行的人员。
5.5.5评价报告分发
根据与委托方的约定,评价方应按照要求将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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