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条件

  • 发布日期:2018-10-22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单位应在四川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以下性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子公司或参(控)股企业。
(二)军队所属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三)直接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以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四)为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提供重要配套工业产品、技术服务的单位。
(五)从事民用航空、民用航天、卫星应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民用核能、核技术应用、军工电子、高端特种材料、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六)从事面向海洋、太空、网络、电磁频谱、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大安全、大防务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七)从事量子技术、超材料、脑控技术、人工智能等军民融合战略前沿创新技术研究的单位。
(八)从事军转民、军民两用产品、技术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单位。
(九)从事军民技术转移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交易服务、军工资源共享的单位。
(十)国家级、战区级、省级、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
(十一)产品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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