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申报和认定要求

  • 发布日期:2018-10-22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申报和认定要求

第六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实行年度集中申报认定。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初步审核、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主要依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符合性认定。
第七条 各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本地区企业(单位)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核通过企业(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征求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认定。
第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可依据相关资质,申请直接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单位)纳入《四川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名录定期公布。
第十条 《四川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实施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名录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应填报季度和年度科研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准确反映军民融合特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可自行申请退出,或由省国防科工办取消对其的认定,不再纳入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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