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制度体系。
(一)教育培训。突出培育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培育机构优化、培育方式创新等制度。
1.精选培育对象。按照逐级审核推荐选择的原则,把正在从事或真正愿意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人员作为培育对象。主要选择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青壮年农民、种养大户、复员转业军人等为培育对象,建立市、县两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库。重点围绕青壮年农民和大中专学历人员等培育对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培育工作。
2.优化培育机构。制定培育机构、培育基地和培训师资管理办法,建立市、县级培育机构、培育基地库和师资库。选择涉农高校院所(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和具有资质的农业培训机构作为培育机构;选择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专家大院、专家工作站、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作为培育基地;选择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农业专家教授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及较高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等作为培训师资,打造集教育培训、技术推广、产业孵化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之家。围绕产业特色发展方向和培育对象发展需求,精心设置培育内容和课程体系,打造优质培育基地、优势特色专业、名优师资和精品课程。
3.创新培育方式。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集中与分段相结合的培训管理模式,提高实训化培训比重,积极推广小班制、菜单式学习和导师制、孵化式辅导等培育模式。短期理论培训后,
根据学员具体需求,分别组织到培育基地开展实践辅导培育。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育机构开办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专班和开发信息服务平台,探索行业性辅导 自学成长的终身学习机制。积极探索省外先进地区异地培训、联合培训模式。
(二)认定管理。突出准确性和权威性,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认定管理制度。
1.实施分类分级认定。建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人社、财政、科技、发改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县两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委员会(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分级实施认定工作,市级负责高级农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和“十佳”“优秀”农业职业经理人评选表彰,县级负责中级、初级农业职业经理人和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统筹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资格评定工作。
2.严格考核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库,如实记录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等基本信息。每两年由市和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素养、业绩、诚信等情况以及是否继续从事农业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等级进行调整或取消其资格。
3.实行退出机制。凡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违法违规、重大安全事件和失信等问题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和新型职业农民,失去继续参加等级评价资格。
(三)政策扶持。围绕新型职业农民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障,探索形成体系化、规范化、长期化的政策扶持体系。
1.免费培训。对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开展市级调训和区(市)县培训,培训内容分专业课、公共课和实训课。市级调训主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精英培训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以及农村专业人才培训等。市上对国家级、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制度试点县给予培育项目倾斜支持。
2.产业扶持。由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可优先推荐申报评定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职业经理人符合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共有、共治、共享方式,集成农业服务资源要素,建设综合性、开放型、共享式的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或行业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提供支撑条件。
3.科技扶持。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进行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推广、应用和转化的,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4.社保补贴政策。鼓励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农业职业经理人个人缴费8%,财政补贴12%,若缴费地在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其财政补贴由县级财政承担;若缴费地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其财政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贴,每个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2020年度社保补贴时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村社干部身份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不得重复享受社保补贴。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社保补贴办法。
5.金融支持。鼓励各区(市)县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探索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信用贷款机制。鼓励农业职业经理人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养生产,且参加我市政策
性农业生产保险的,对其应由农户自交保费部分给予20%的减免补助,减免补助资金在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区(市)县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将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的经营主体纳入政策扶持范畴。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的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拓宽农村产权抵(质)押范围,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保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信贷业务。
6.其他扶持。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作为“全国十佳农民”“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四奖章”等表彰评选对象。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研究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措施,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在农村稳定就业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