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科技局仅对税务机关存有异议并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要求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优惠。
2. 确保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所有资料中的一致性,已鉴定的跨年度项目不再鉴定。
3.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通过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直接在主管税务机关享受政策。
4.因企业提交资料信息不充分导致专家组对项目无法鉴定,企业可享有一次补正相关资料的机会。
5.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四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定直接向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