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第5批四川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附件3)已到期,可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自愿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