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0年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0-04-23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2020年企业技术中心监督管理办法

一、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送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同级管理部门。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每年对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至(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各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改进工作。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联合发文,通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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