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报和安排。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审核、现场核查等工作,提出本地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二)项目备案。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资金安排工作、支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等情况,于2020年4月9日前报我厅备案(备案资料要求见附件)。并按照《管理办法》《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19〔197〕号)及本通知要求,组织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项目登陆四川工业项目项目(资金)管理平台(http://202.61.89.178:1088)完成入库工作。
(三)资金拨付。待市(州)报我厅备案后,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到各市(州),用于支持示范基地厂房租金减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