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要求。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厂房租金减免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标准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降低标准。(二)绩效要求。对示范基地疫情期间厂房租金减免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于2020年7月底前开展绩效自评,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