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交易活动资助
资助对象为在我市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
1.技术交易活动是指在我市围绕“5 5 1”重点产业领域,签订技术合同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活动,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进场交易(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发票开具时间段为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3月XX日(与申报截止日期一致);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开具发票的技术交易额)。
2.输出方是指向我市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我市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3.吸纳方是指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我市企业。
4.中介方是指为我市输出方、吸纳方提供服务,直接促成技术交易的在蓉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直接促成技术交易是指与输出方或吸纳方签订委托协议,或签订三方协议,为输出方和吸纳方提供洽谈、筛选、撮合、交付等全流程服务,并取得佣金的技术交易。
注:中介方为除输出方、吸纳方外的“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不能为框架协议,需约定到具体项目、约定具体服务内容、佣金金额。
(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
资助对象为我市技术转移(交易)机构。
技术转移(交易)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促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交易活动的中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