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包括在蓉央属、省属单位)。
(二)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除高校、科研院所外,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只可选择作为输出方、吸纳方、中介方其中一方申报资助;同一技术交易活动,只资助一次。
(三)申报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同时符合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标准(1)(2)(3)项的,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四)各类服务机构,同一单位一个纳税年度,可以同时申报技术交易活动资助和技术转移(交易)机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