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在我市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无须相应机关出具证明文件,采取企业承诺制)。
(四)已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运转正常,按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年度考核合格。
(五)企业原承担的省级技术创新项目未验收和已获得2020-2021年度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六)企业已纳入统计部门研发统计,并按要求完成2020年度研发统计联网直报工作(需提供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入统证明)。
(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投入主要由实验检测和研发设备投入、试验原材料采购、必要的生产设施改造等内容组成,不支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具备产业化和商业化条件。不受理2020年以前完工项目,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八)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投入主要由提高研发能力的相关试验平台设备投入;与研发中心建设相关的土建、装潢费用;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费用等内容组成。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不受理2020年以前完工项目,项目总投入不低于150万元。
(九)项目须在省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切块资金项目入库,如遇系统升级调整也请在后期进行补录,未入库的项目不得申报。
(十)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完整,申报内容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