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市科技奖提名工作采取单位提名与专家提名两种方式。各区(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市级部门和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为提名单位;省和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一)单位提名
1.乐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各提名单位原则上只能提名1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乐山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乐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七类项目。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申报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项目评审基础上,按梯次推荐原则,推荐申报项目不超过5项。
(二)专家提名
专家须为在乐专家,专家应提名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人选和项目,当提名人选(项目)出现异议时,提名专家应协助处理,项目或人选公示时将同时公布提名专家信息。
(三)提名人选和项目的基本条件
提名人选(项目)必须符合《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为乐山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人选,提名年度应在乐山工作且连续在乐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年;候选人为近3年内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主研人员。
2.被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乐山市内注册的单位。
3.列入国家、省、市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4.提名项目所含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及其专利和论文等支撑材料)应未在国家奖、省部级、市级获奖项目中使用过。
5.以相同技术内容两次申报乐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均未获奖的项目,不再提名。
6.为鼓励更多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避免重复报奖的现象,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与科技进步奖的提名。
7.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软科学项目除外)。
8.完成人在国外或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须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9.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准入)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审批时间需满2年,并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
(四)提名前公示
提名的人选(项目)应进行提名前公示。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21年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附件3)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项目)方可提名。提名人选(项目)公示情况随提名单位正式公函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