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推荐项目的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送我厅大数据与信息化处,电子版统一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二)我厅将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