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经费监督检查

  • 发布日期:2021-08-26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经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重及依托单位须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后补助实施管理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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