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眉山区域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项目类别。支持重点研发、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类、搭建类)等两类。
(三)资金支持方式。运行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重点研发、搭建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四)资金申请额度。运行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金不超50万元;搭建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金不超过100万元;除三苏祠文物保护科研攻关项目申请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外,企业牵头的重点研发项目申请资金不超过50万元,高校院所、事业单位牵头的项目申请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五)企业牵头申报重点研发项目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原则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六)项目负责人无在研或逾期未验收的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七)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诚信状况良好,处于限制申报期内和被纳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八)财政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相同实施阶段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九)运行类创新平台,限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孵化器等。搭建类创新平台,企业牵头的,按不低于1:1匹配配套资金。
(十)实施周期:项目执行期从2023年1月起,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