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区的民营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二)本政策每年按有关程序开展申报,优先采用“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三)本政策涉及的“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设立(迁入)的企业,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以上”除特别规定外,均含本数。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政策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已发生事项,政策到期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条款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条款,按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奖励规定的,或同时符合新津区其他有效期内同类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同一企业年度兑现政策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设立(迁入)新津区1年以内企业和第1、2(技术合同交易部分)、4、5、6、7(“个转企”“分转子”部分)、14、15、19、27、28、29条除外。
(六)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