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2022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必须紧扣2022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全省以及乐山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二)申请资格、具体申报方式严格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2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执行。各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以及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及时报送。
(三)市科技局负责组织2022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中非扩权县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以及统筹安排全市限额申报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请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于2021年8月10日18时前,将本地区(部门)内限额申报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和确认项目申报书上报至“待推荐单位审核”状态,我局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审核和推荐。
请市级有关部门、非扩权县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单位积极对接和配合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于2021年8月15日18时前完成申报项目在线填报并提交,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进行形式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如提交材料不全等),及时反馈修改,以提高项目申报受理率。
2021-07-19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均可申报。其中:
(1)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除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外,一般应是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2020年或2021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度全省100户大企业大集团、2020年度民营经济1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
(2)经费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重点研发计划面上项目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
(3)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普培训、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其中,科技厅备案(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除外。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较弱的单位)限申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已立项项目终止,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须附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扫描在线上传。
4.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基本财务信息。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自身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
5.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6.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在2020年9月30日前到期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截止2021年9月30日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牵头新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7.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诚信状况良好,处于限制申报期内和被纳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软科学项目除外)。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川府发〔2015〕2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文件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5.指南中规定的拟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条件。指南中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指南无明确要求的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见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须知”)。
6.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2年度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处于限制申报期内的申报人,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若退出,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按其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执行。
7.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其参与编制指南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地方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科技厅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
3.地方推荐的项目,由地方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科技厅和财政厅报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
(四)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
2.指南中明确只支持1项的,如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采取“赛马制”方式同时支持2项。
3.项目执行期从2022年1月1日起(指南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执行年限具体见指南要求。
4.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5.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也不得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涉密资料。
2021-07-19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见申报指南。
2021-07-19
1.以项目为单位整体申报,需涵盖项目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2.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申报时须出具资金配套证明、相应附件。
3.每个项目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10家。
2021-05-18
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均可申报。要求产学研联合申报。如企业牵头申报,要求该企业为该领域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同一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含)。
2.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并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和经费、知识产权归属等,并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后扫描在线上传。
3.牵头企业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
4.牵头和参与企业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材料等),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5.承担有项目执行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2021年6月30日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新牵头申报的项目不能立项。
6.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除外)。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本领域正高级职称,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实质性负责项目的研究开发或组织实施。项目如下设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本领域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
3.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精神,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4.四川省“十四五”本专项实施方案编制专家和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或参与本批项目(见附件2、3)。
(三)推荐单位要求。
1.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科技厅报送推荐函和项目汇总表。
(四)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相关说明、实施期限、申报方式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有能力组织专家团队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2.项目研发成果产业化须在四川境内实施。
3.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4.指南中明确只支持1项的,如申报项目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
5.申报项目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6.网上不受理涉密项目。
2021-05-18
1.以项目为单位整体申报,需涵盖项目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2.项目自筹经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申报时须出具资金配套证明、相应附件。
3.每个项目联合申报单位不超过10家。
2021-05-18
本次补充征集的专项均以课题形式申报。
申报课题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均可申报。
2.课题由企业牵头申报,鼓励产学研联合。每个课题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责任和经费、知识产权归属等,并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后扫描在线上传。
4.牵头企业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根据报送统计部门的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6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中的数据填报,并上传附表。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
5.牵头企业和参与企业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即以下材料之一:企业申报时上月末企业财务报表、上月末银行对账单或银行贷款授信材料等),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6.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课题负责人要求。
1.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院士除外)。
2.实行课题负责人制。每个课题设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本领域副高级(含)以上专业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能将主要精力用于课题研究和组织协调工作。
3.课题负责人2020年度限申报课题1项;目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执行期或到期未验收、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4.本专项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含秘书)、实施方案编制专家和本批次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或参与本专项本批次课题。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地方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课题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课题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并向科技厅报推荐函和课题汇总表。
3.地方推荐的课题,由地方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科技厅和财政厅报推荐函和课题汇总表。
(四)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中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相关说明、实施期限、申报方式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有能力组织专家团队完成所申报课题的全部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2.课题研发成果产业化须在四川境内实施。
3.同一课题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单一途径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4.指南中明确只支持1项课题的,如申报课题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2项。
5.申报课题应严格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和课题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6.网上不受理涉密课题。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