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范围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或从事军民融合科研、生产、维修保障和技术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及院校等单位。
2018-10-22
申请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的单位应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以下性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单位,军工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生产或高技术服务的子公司或参(控)股企业。
(二)军队所属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三)直接承担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以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
(四)为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提供重要配套工业产品、技术服务的单位。
(五)从事民用航空、民用航天、卫星应用、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民用核能、核技术应用、军工电子、高端特种材料、民爆器材等军民结合型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六)从事面向海洋、太空、网络、电磁频谱、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大安全、大防务产业的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技术服务单位。
(七)从事量子技术、超材料、脑控技术、人工智能等军民融合战略前沿创新技术研究的单位。
(八)从事军转民、军民两用产品、技术开发或产业化生产的单位。
(九)从事军民技术转移转化、军民两用技术交易服务、军工资源共享的单位。
(十)国家级、战区级、省级、市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依托企业。
(十一)产品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2018-10-22
第六条 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工作实行年度集中申报认定。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初步审核、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主要依据认定条件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符合性认定。
第七条 各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本地区企业(单位)的书面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初核通过企业(单位)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国防科工办。省国防科工办征求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认定。
第八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可依据相关资质,申请直接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单位)。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单位)纳入《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名录定期公布。
第十条 《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实施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名录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应填报季度和年度科研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准确反映军民融合特征。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可自行申请退出,或由省国防科工办取消对其的认定,不再纳入名录管理。
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