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开展全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分别负责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自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2021-01-04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连续在市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市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的;
(二)在自贡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2021-01-04
自然科学类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了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十三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参与我市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2021-01-04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包括下列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区县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企业、学会、协会等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异议处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或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或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三)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处于惩戒期内的;
(四)已两次被提名为自贡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五)曾经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候选者;
(六)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类奖、技术发明类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2021-01-04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评审,并筹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审核,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批准。
2021-01-04
奖项提名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提名人选(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为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选,提名年度应在川工作且连续在川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年。
2.被提名为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人选,提名年度应在川工作,年龄不超过40岁(1981年1月1日后出生)。
3.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其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公开发表;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4.提名项目所列论文、专著知识产权应归国内所有。论文论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所有奖种评审的代表性论文专著。
5.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6.提名项目所含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及其专利和论文等支撑材料)应未在国家奖、省部级获奖项目中使用过。
7.提名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知识产权,前三完成人须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8.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9.已两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10.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11.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含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
12.上两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为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者。
1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14.提名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四川省内注册的单位。
15.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在川注册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16.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准入)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审批时间需满2年,并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品、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
(二)公示要求
提名的人选(项目)应进行提名前公示。申报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可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下载。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项目)方可提名。提名人选(项目)公示情况由申报单位以正式公函报送至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2021-04-08
1.提名书(含主件和附件)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登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填写提名材料。
2.专用项目不得通过网络填报。提名材料由申报单位派专人报送至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3.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须选择奖励等级志愿。当所选可接受的奖励等级高于拟授奖等级时,该项目不予授奖。
4.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中的第一完成人承诺书,须由第一完成人亲笔签名后,按要求上传。
2021-04-08
1.各申报单位(专家)要严格对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认真做好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具体要求详见《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可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下载)。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提交评审。
2.本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厅在提名阶段实行无纸化,我厅将根据项目评审进程通知提名单位提交纸质提名书。
3.纸质提名书主件和附件均需从系统中打印,一并装订成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提名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附3套科普作品。
2021-04-08
1.各申报单位(专家)要严格对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认真做好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具体要求详见《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可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下载)。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提交评审。
2.本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厅在提名阶段实行无纸化,我厅将根据项目评审进程通知提名单位提交纸质提名书。
3.纸质提名书主件和附件均需从系统中打印,一并装订成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提名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附3套科普作品。
四、时间要求
为保障我厅提名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被提名人选(项目)于2021年5月31日18:00完成网络申报,公示情况以正式公函于2021年5月31日前寄送至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纸质提名书按装订要求于2021年6月7日前寄送至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2021-04-08
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采取单位提名与专家提名两种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专家积极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一)单位提名
1.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国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对学科发展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3.四川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或2个组织,注重提名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4.四川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原则上不做数量限制,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
(二)专家提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责任专家须为在川工作的专家。
专家应提名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人选和项目。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人。当提名人选(项目)出现异议时,责任专家应协助处理。项目或人选公示时将同时公布提名专家信息。
提名专家年龄应不超过70岁(1951年1月1日后出生),院士年龄不超过80岁(1941年1月1日后出生)。
(三)提名人选和项目的基本条件
提名人选(项目)必须符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提名为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选,提名年度应在川工作且连续在川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年。
2.被提名为四川省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人选,提名年度应在川工作,年龄不超过40岁(1981年1月1日后出生)。
3.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其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公开发表;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4.提名项目所列论文、专著知识产权应归国内所有。论文论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所有奖种评审的代表性论文专著。
5.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6.提名项目所含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及其专利和论文等支撑材料)应未在国家奖、省部级获奖项目中使用过。
7.提名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必须取得授权知识产权,前三完成人须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8.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9.已两次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果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10.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被再次提名。
11.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含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
12.上两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被提名为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者。
1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14.提名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四川省内注册的单位。
15.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是在川注册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16.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准入)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审批时间需满2年,并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
(四)提名前公示
提名的人选(项目)应进行提名前公示。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可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下载。访问地址:http://202.61.89.121/),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人选(项目)方可提名。提名人选(项目)公示情况随提名单位正式公函一并报送。
2021-03-30
1.提名书(含主件和附件)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登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提名材料。
2.专用项目不得通过网络填报。提名材料由提名单位派专人报送科技厅科技奖励与科普处。
3.2021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须选择奖励等级志愿。当所选可接受的奖励等级高于拟授奖等级时,该项目不予授奖。
4.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中的第一完成人承诺书,须由第一完成人亲笔签名后,按要求上传。
2021-03-30
各提名单位(专家)要严格对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内容》,认真做好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具体要求详见《2021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手册》,可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下载)。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不予提交评审。
(一)提名材料
1.提名函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提名人选(项目)数量、提名人选(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并附提名人选(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认为如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同时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本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科技厅在提名阶段暂不收取提名书纸质材料,将根据项目评审进程通知提名单位提交纸质提名书。
3.纸质提名书主件和附件均需从系统中打印,一并装订成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提名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附3套科普作品。
(二)报送要求
1.提名函应以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公函要求: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应是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行文,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科技厅认定的有关部门(单位)等提名单位应是部门(单位)行文。
2.专家提名的项目(人选),提名书由责任提名专家直接寄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
2021-03-30
(一)网络提名截止时间
为了保障网络提名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分时段确定各提名单位网络提名截止时间,具体如下:
1.各市(州),协会、学会,提名专家,2021年5月31日12:00截止。
2.省级部门、中央在川高校、中央在川研究院(所),央属企业,2021年5月31日18:00截止。
(二)提名函报送时间及邮寄地址
提名函一式两份,于2021年6月10日前寄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奖励与科普处。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学道街39号
邮政编码:610016
(三)提名书(纸质)报送时间
请各提名单位于6月9日前完成纸质提名材料收集工作,报送科技厅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外国人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2.为鼓励广大科研工作者围绕新型冠状病毒开展科技攻关,把研究成果应用于疫情防控,对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成果,其应用时间可适当放宽。
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0号)要求,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奖励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已于2019年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申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单位须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已注册单位除外),注册成功后再进入省科技奖励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具体注册程序及要求请见附件4。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