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培育的科技领军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近五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专利金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第一、二、三完成人),国家高层次人才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省级学科技术带头人,近五年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创新类、创业类科技领军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全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应是2018年1月1日后(以纳税记录为准),从市外单位全职进入市内各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不包括续聘)。
2.本地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应在我市全职工作3年以上(2018年1月1日起前溯),且能够继续在我市全职工作3年及以上。
3.拥有具体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重大课题或创新研发项目,致力于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10年(含)以上。
4.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可填补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前景好、具有显著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
5.用人单位年度实际给付报酬50万元(含)以上。
(二)创业类
1.全职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应是2018年1月1日后,2020年1月1日前(以纳税记录为准),从市外到我市创办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并持续进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2.本地培育科技创业人才应是2018年1月1日之前在我市创办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并持续进行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3.作为主要创办人(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人),在我市创办具有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
4.本人为创办企业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且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申报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实缴)。
5.在我市创办的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或拥有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6.在我市创办的企业已正式投产并有营业收入。
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于6月18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建议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