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支持标准
(1)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小于2500万元的,按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0%减去已获得的四川重大装备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2)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总额大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按照250万元减去已获得的省奖励资金,给予补助。
1.2 申报条件
(1)产品获得四川首台套认定证书,并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资金支持;
(2)研制单位(用户单位)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小于实际销售总额的10%,并且获得上一年度省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资金项目由研制单位负责申报;
(4)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用户单位在成都市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补助。
1.3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产品获得四川首台(套)认定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四川省级首台(套)研制与应用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
1.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