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按照国家级1000万元、省级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对上一年度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申报条件
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及其他专业化基地的工业园区。
3.申报材料
(1)园区所在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报告;
(2)国家(省)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文件。
4.申报时间
每年2月底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