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要求

  • 发布日期:2017-09-01
  • 来源于:四川省-相关政府部门
四川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要求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第八条各省级创新中心在评价当年,应将自查报告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按原申报渠道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各省级创新中心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查一查企业可申报哪些惠企政策
奖补政策快速匹配 奖补额度精准预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