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和管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专项对省级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运行良好的省级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积极组织申报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三条各省级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成员单位)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省级创新中心牌子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运行评价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