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县评定(含传统知识工作)(一)申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级市和县(区)。(二)申报时限:请各市州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县(市、区)资料汇总并于6月30日前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二)申报材料:按照《通知》有关要求报送,请有关县(市、区)先将申报材料报至省局规划发展处预审通过后再行报送正式申报材料。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县(市、区)无需提供《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