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工作,要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和复核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州)局要对所辖各试点示范县(市、区)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对于试点期满的县(市、区),要于期满1年内,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基于县(市、区)工作意愿及工作情况组织参评示范县(市、区)或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否则视为退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对于自愿退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序列的县(市、区),我局将及时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书面反馈有关市(州)知识产权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