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单个企业四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项目个数累计不超过10个。
1. 境外专利申请
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名单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查询,参考网址:https://www.wipo.int/pct/zh/paris_wto_pct.html)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项目期间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70%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境外专利申请”项目进行申报。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2. 境外商标注册
企业在项目期间,在境外成功完成产品商标注册的,对其商标注册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70%支持。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商标注册”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商标注册)》中的“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内容。
3. 管理体系认证
对企业在项目期间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发生的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咨询培训、年费等其它支出不予支持)给予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其他申报说明:
①项目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
②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③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④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 产品认证
对企业在项目期间进行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予以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按照申请内容在系统中选择“产品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其他申报说明:
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支持范围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②产品认证需取得认证证书(仅有检测报告视为未取得产品认证),且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不支持年度监督审查费、代理费、差旅费、咨询服务费、年金等其他支出;
③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④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⑤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单个企业两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 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对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外贸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其中:
①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小于2019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5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②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大于(等于)2019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2019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5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改善融资服务”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改善融资服务)》中的“其他贸易融资”支持内容,并注意按照申报材料指南填写《成都市促进外贸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1-5),一同报送。
2. 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对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并通过保单开展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其中:
①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小于2019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6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②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大于(等于)2019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2019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6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改善融资服务”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改善融资服务)》中的“保单融资”支持内容,并注意按照申报材料指南填写《成都市促进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1-6),一同报送。
(三)支持企业出口转内销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出口转内销项目(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下渠道开展销售、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开展销售、鼓励出口企业向商业企业开展直接供货)单个企业三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下渠道开展销售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进商场、进超市、进特色街区、进社区等线下渠道开展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对产生的租金、展位费等商品展示费用给予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2.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开展销售
支持出口企业利用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网红带货、场景体验(VR展厅)等线上渠道开展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7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
3. 鼓励出口企业向商业企业开展直接供货
鼓励出口企业向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直接供货,对项目期内向商业企业供货总价达到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规模的,分别给予出口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其他出口转内销”项目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