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参保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了以工代训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支持。
(二)成都市参保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具体实施范围可由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