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示范平台(技术类)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的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示范平台(技术类)的免税资格进行最终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名单。
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新增单位,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范围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执行。
第五条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