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且在省工商登记注册的省级服务机构。(三)《管理办法》已将每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已到有效期的第一批、第二批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