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园区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单位。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智慧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符合各区(市)县规划布局和产业方向,有明确发展规划、且规划方案经审批同意,具备良好的智慧园区基础的园区均可申报(一个园区只能一家单位申报,不支持联合体申报、分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