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动态管理。对获评的智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复评一次,对评估不合格的园区责令整改,必要时取消智慧园区资格。并结合技术、应用的发展情况,适时对评分细则进行修订。第十一条激励机制。鼓励智慧园区提升改造,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功能,首次获评后,次年即可申请提升星级。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