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参保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了以工代训的。
(二)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三)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