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二)根据《四川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经信创服〔2018〕13号)规定,示范平台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申报省级示范平台必须为市级示范平台。已过有效期的省级示范平台可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自愿重新申报市级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