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运营两年及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8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提供满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的公益性服务,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服务效果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较强的企业服务能力,从业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
(五)服务业绩突出,年度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服务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六)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50%以上。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八)积极参加各级经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两年以上合作服务机构6家(含)以上。
第七条市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80家以上;年度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度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三)市场开拓。具有组织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广、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能力,年度组织各类活动4次以上。
(四)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
(五)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度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六)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拥有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度培训800人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具有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能力,年度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及培训活动4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