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工作,总结梳理项目完成情况,凝炼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有关要求,认真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含汇报PPT),及时报送验收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申请前,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委托验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辖区内到期、逾期项目,制定验收计划,指定专人负责,主动督促、指导、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期保质完成验收工作,并及时报送验收结果。
(三)委托验收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报送至项目委托验收单位,验收后的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集中验收的项目,直接将验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交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的项目,科技厅将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验收的项目,项目推荐单位须以正式文件向科技厅农村处报送无法验收的原因及佐证材料,同时抄送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五)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资金结余,依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件中已参加集中验收的项目,请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尽快整改,完成系统相关程序;已参加委托验收的项目,请推荐单位尽快报送验收结果及完整验收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