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第七条新经济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具体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并初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八条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及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答辩、现场核实、部门会审等程序,择优拟定新经济示范企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示范企业;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和评审情况,每年评选不超过30户新经济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