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照《四川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规定,负责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从获评年度起,示范企业每年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一次阶段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新经济示范企业评估工作,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示范企业后续培育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新经济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周期为3年。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经济和信息化厅每3年对新经济示范企业进行一次复核,对通过复核的,重新授予“四川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对未通过复核、未申请复核的,不再纳入新经济示范企业管理范畴。
第十八条对示范期内的企业,若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或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核实,撤销其新经济示范企业称号,对已拨付的支持资金,按照《四川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上缴省财政,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