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适用范围

  • 发布日期:2023-02-15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东部新区《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一)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产值统计关系均在成都东部新区,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及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不包括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的分公司。

(二)使用成都东部新区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形成产值贡献的成都东部新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三)使用本地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形成产值贡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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