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其他说明

  • 发布日期:2023-02-15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东部新区《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一)《措施》中所指适用于申报奖励扶持的产值、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不包括成都东部新区层面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数额;《措施》中企业享受的各类奖励总和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成都东部新区产生的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对于已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不再享受《措施》优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按《措施》取得奖金的建筑企业,自首次取得奖励起5年内迁出成都东部新区的,应退回全部奖金。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措施》所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别对应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

(四)《措施》于2023年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成都东部新区负责解释。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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