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参与政府采购

  • 发布日期:2024-05-15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参与政府采购

支持参与政府采购
5.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资交易中心等)
6.对于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7.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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