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提升国际竞争力
33.支持民营企业参加纳入“川行天下”名录的境外展会活动,并按照对应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34.支持中小企业降低贸易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信用保险融资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35.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搭建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照相应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优化信用服务
36.分批次在不同领域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步实施“合规一码通”模式,推动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
37.发布成都市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在资金申报、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8.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修复提示与流程指引,推进信用修复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9.动态更新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40.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免检机制,除涉及安全底线监管等必检事项外,对作出经营承诺的经营主体,非举报投诉原则上不入企检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41.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完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优先运用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执法方式。(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42.探索建立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三、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43.依法遏制虚假诉讼、恶意“维权”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规定的产业领域内,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开展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依托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等)
45.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定期举办民营企业法律业务专题培训会。(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四、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力度
46.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对拖欠金额大、欠款周期长的开展市级联合督办,严格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考核审计范畴,加快清偿拖欠账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
47.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推动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司法局等)
十五、强化政企互动交流
48.建立市领导牵头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困难问题工作机制,举办形式多样的政企交流会,深化各层级各行业“对话书记”活动,构建线上线下协同、沟通交流及时的政企互动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工商联等)
49.打造企业服务总客服,做优“12345亲清在线”,完善民营企业问题提速提级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六、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50.加大评选表扬力度,在劳动模范等评选推荐中,按规定向优秀民营企业家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
51.开展“民营企业家风采”宣传行动,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先进典型事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等)
52.实施新生代企业家政治事业“双传承”工程,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
十七、加强政策落地落实
53.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发改委等)
54.跟踪调研政策落实情况,适时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对涉企政策调整设置合理过渡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5.健全民营经济运行监测指标体系,发布成都市民营经济发展白皮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
本政策及配套实施细则通过“蓉易享”发布和申办。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