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鼓励做优做强

  • 发布日期:2024-05-09
  • 来源于: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政府部门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鼓励做优做强

鼓励做优做强
第十一条【贡献奖励】对承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新引进落户医药健康企业,自引进落户之日起连续5年内,在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承诺标准后的次年3月31日前,按协议约定奖励比例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第6—8年可按超基数(地方经济贡献1500万元)部分的最高70%给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其中按不超过40%奖励给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区投促局)
第十二条【海外开拓】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医药市场,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实际发生出口销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带量采购】参加国家组织带量采购中标的,按一个采购周期每个中标药品品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级或跨地区联合带量采购中标的,按一个采购周期每个中标药品品规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选采购额占比在同批采购企业中最高的,再按该品种每批次带量采购货款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第十四条【销售奖励】对单个药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个医疗器械产品年销售收入(不含税)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五条【受托生产】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药械产品的企业(委托生产年限不低于2年),产品销售产值结算注册在我区的,每新增一个产品,根据受托企业生产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第十六条【新获批件】对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区外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生产并结算,经认定,仿制药按前两年销售额的4%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新药按前两年销售额的8%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本政策所扶持对象特指工商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内,经认定的医药健康企业。各项目符合本政策及温江区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就新不重复原则申报享受。本政策自2024年6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政策出台之日起,《成都市温江区推动“三医融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同时废止,相关政策由区经信局会同各责任单位做好具体解释。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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